刑法總則 · 行為

撲馬刑法總則第二課:行為

讀完後能掌握刑法上行為概念的分析起點,區分作為與不作為,並依老師影片中的案例與講解順序完成行為要件判斷。

來源Puma(沈伯洋) · YouTube
範圍行為、危險行為、作為
形式章節式學習筆記 · 共 6 章
第 1 章

從結果回溯行為:為何不作為需要另外限縮

建立行為在犯罪分析中的位置,理解Puma老師在影片中所說的危險行為的功能,並由河邊案例看出不作為不能只憑結果可能性歸責。

從犯罪結果出發,如何定位需要審查的行為?智解家圖解往前追查初步篩選進一步接續審查1觀察結果2回溯行為3檢查風險4作為或不作為5續查要件
結果只是回溯行為的起點;不作為還要進入法律上義務與能力的特別審查。
1.1

河邊兩個情境與真正問題

Puma老師先用同一個河邊情境說明兩種不同情況。第一種情況是:有人在河邊主動把另一人推入水中,對方因此溺水受傷。第二種情況是:有人看見同一人已經在河中溺水,雖然不知道他為何落水,卻明知對方有危險仍然離開,對方因沒有獲救而受傷。題目要比較的是:推人與不救人是否都能成為刑法分析的行為。

第二種情況會帶出一個重要問題。若只因不救助可能使傷害繼續發生,就把未救助認定為刑法上的危險行為,那麼不在現場、甚至不知道事故的其他人也都同樣沒有救助。老師因此把焦點從「結果可能發生」推進到「為什麼特別要求這一個人採取行動」。

1.2

老師如何建立行為的分析起點

老師把客觀分析概括為行為、因果與結果。案件通常先出現死亡、受傷或財產損失,再由結果向前尋找可能相關的行為;只是教學上為了建立架構,先處理行為。Puma老師用「危險的行為」篩去與法益侵害沒有實質關聯的大量日常活動。

補充理解:現行裁判在結果歸責上使用較精確的風險語言,要求判斷行為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以及該風險是否在具體結果中實現。這和Puma老師用危險性說明行為起點有關聯,但不宜把兩個層次完全重疊。對不作為而言,刑法第15條還明確要求法律上防止義務與防止可能。

關鍵限制

結果已經發生,只能證明必須開始分析,不能倒推所有先前行為都屬不容許風險,更不能倒推所有未介入者都有刑事義務。

1.3

套回河邊事實與作答順序

套回案例,主動推人下水至少提供一個積極製造人身危險的分析起點;看見溺水而離去,則不能只說「不救很危險」便結束。後一情境真正要問的是:題目中的行為人是否對該名溺水者負法律上防止義務,以及當時是否能夠防止傷害結果。

  • 先指出題目中的受傷或死亡結果。
  • 再向前辨認與該結果具有具體作用的行為。
  • 說明Puma老師在影片中所關注的法益與風險,而不以結果倒推危險性。
  • 若行為是不救助,立刻檢查法律上防止義務與防止可能。
考試提醒

行為層次通過,只表示可以繼續審查;因果關係、風險實現、主觀要件及其他犯罪要件仍未完成。

第 2 章

作為與不作為:製造風險、提高風險與不排除風險

用受傷者、救護車及錯誤找零案例,掌握Puma老師在影片中區分作為與不作為的風險判準,並辨認阻斷救助的學說爭議。

面對同一既存風險,作為與不作為如何分流?智解家圖解積極介入風險升高消極未救風險維持1既存風險2提高風險3作為路徑4未予排除5不作為路徑
Puma老師在影片中以風險升高與風險未被排除,區分作為及不作為的兩條分析路徑。
2.1

受傷者、垃圾桶、救護車與錯誤找零

第一個案例中,受傷者倒在百貨公司門口並大量流血。行為人看見後若直接離開,危險維持原狀;若拿垃圾桶把受傷者遮住,原本可能發現並救助他的人會更難看見;若已有救護車前來,講者又故意駕車阻擋,使救護車無法接近,則救助途徑被積極切斷。問題是三種行為應如何區分作為與不作為。

第二個案例中,顧客購買八十元商品並交付一百元,店員誤認收到五百元而找回四百二十元。顧客發現多出的四百元後默默收下離開,是Puma老師在影片中所說的不排除店家既存財產風險;若顧客反而謊稱自己交了一千元,希望取得更多找零,則是積極提高財產損失。問題不只在於有沒有說話,也在於行為如何改變既有風險。

2.2

老師如何用風險變化分類

老師的核心判準不是觀察身體有沒有移動,而是比較行為前後的風險。無中生有地製造危險,或讓原有危險更快、更高地實現,屬於作為;危險已經存在,行為人只是沒有把它排除,則屬不作為。垃圾桶案例之所以不同於單純離開,是因為遮蔽使被發現及獲救的機會下降。

阻擋救護車位於分類邊界。Puma老師介紹的多數見解認為,行為人積極切斷原本存在的救助途徑,使風險不降反升,因此是作為;少數說則認為,被切斷的只是救助可能,仍可把核心理解為沒有救助。作答時應先交代兩說,再以行為是否積極改變危險進程提出理由。

錯誤找零也使用同一比較。沉默收下多找的四百元,依Puma老師在影片中的分類是維持原有損失;再說謊索取更多,則把四百元風險向上提高。補充理解:即使完成作為或不作為分類,詐欺取財仍須另外證明詐術、交付關係、不法所有意圖,以及沉默者是否有法律上告知義務。

2.3

套回事實並形成穩定寫法

套回第一組案例,單純離開可先定位為不排除風險;以垃圾桶遮蔽受傷者,因降低他人發現與救助的可能,可依Puma老師的理由評價為提高風險;阻擋救護車則須揭露作為與不作為的爭議。套回找零案例,沉默保留與積極虛偽陳述應分開命題,不能只用「都拿了錢」混為一談。

  • 先描述行為前已存在的具體危險。
  • 比較行為後危險是升高、維持或降低。
  • 升高者說明為何屬積極介入;維持者說明為何屬未排除。
  • 遇到阻斷第三人救助,列出兩說並交代採說理由。
  • 完成分類後,再進入該罪的完整構成要件。
不要只看動作外觀

走開是身體動作,仍可能代表沒有排除危險;保持沉默沒有說話,也可能因具體法律上告知義務而進入不作為審查。分類要看風險變化及規範意義。

第 3 章

不作為的處罰入口:保證人地位、肇事救護與行為定位

由酒後駕車、撞傷、離去及死亡的連續事實,理解刑法第15條的法律上防止義務與防止可能,並修正只找最接近結果行為的作答方式。

交通案例的行為與結果依何種時序出現?智解家圖解先行駕駛造成受傷隨後離去其後死亡1酒後駕車2撞擊丙3丙受傷4離去未救5丙死亡
時序用來辨認撞擊與未救助兩個爭點,不代表死亡必然只歸於時間上最近的離去行為。
3.1

酒後駕車、撞傷、離去與死亡

Puma老師影片中的交通案例依序是:甲酒後仍駕車載乙回家,途中撞傷丙;甲要求乙留在現場並佯裝自己才是駕駛,甲則自行離去;丙後來死亡。就受傷結果,Puma老師把撞擊作為分析行為;就死亡結果,Puma老師把離去而未救助作為分析行為。

題目的法律問題有兩層:第一,撞擊與離去應分別評價為作為或不作為;第二,哪一個行為對受傷或死亡具有可歸責的作用。老師用「離結果最近」協助學生先抓出離去行為,但此提示不能直接取代因果關係與風險實現。

3.2

從社會期待回到刑法第15條

老師用「被社會期待應該行動的人」解釋保證人地位。救生員之於泳池中的溺水者、父母之於幼兒、肇事駕駛之於被撞傷者,都比不知情的遠方旁觀者更具有特定保護關係。這個說法的功能,是解釋為什麼只追問特定人的不作為,而不是把所有未救助者一併納入。

補充理解:正式法律判斷應回到刑法第15條。必須先指出法律上防止義務,再確認行為人當時能否防止結果。對肇事汽車駕駛人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已明定事故致人死傷時的救護及處置義務,因而比抽象社會期待提供更具體的義務依據。

補充理解:現行裁判要求依前後行為的具體因果作用判明責任。原傷可能已足以致死,後續未救助可能獨立造成死亡,也可能與原傷共同作用。因此,「最近的行為」只能幫助發現後續不作為爭點,不能作為歸責鐵則。

3.3

套回交通案例與作答順序

套回事實,甲的撞擊是積極介入並造成丙受傷的候選行為;甲離去未救則是不排除已存在的人身危險。對後者,可先以肇事救護規範與刑法第15條說明法律上防止義務,再確認甲是否能採取救護措施。至於死亡究竟歸於撞擊、未救助或兩者共同作用,必須依傷勢、救助可能及實際因果進程判斷。

  • 就受傷與死亡分別建立待分析的結果。
  • 列出撞擊、離去未救及其他可能改變結果的行為。
  • 依風險變化區分作為與不作為。
  • 對離去未救指出肇事救護規範、刑法第15條及防止可能。
  • 依具體因果作用與風險實現決定結果歸屬。
  • 最後審查故意、過失及其他罪名要件。
行為定位警告

不要寫成「因為離死亡最近,所以死亡必由離去行為負責」。時間順序只能定位爭點,責任仍取決於義務、能力、因果作用與風險實現。

第 4 章

保證人地位的常見Puma老師在影片中與法規界線

整理Puma老師在影片中所列七類保證人地位,區分法條明文、學理類型及生活經驗,並辨認誠信原則與醫療法說明中的限制。

七類保證人地位可如何整理成義務Puma老師在影片中地圖智解家圖解規範Puma關係Puma共同風險自創風險職務Puma1保證人地位2法律義務3關係與承擔4危險共同體5危險前行為6監督或管理
七類可按規範、關係、共同活動、自創風險及管理控制整理,但每一支仍須證明具體法律上防止義務。
4.1

七類只是找尋義務的地圖

本節為概念補充。Puma老師在這一段沒有提出一個具備完整題幹的單一案例,而是整理七種常見義務Puma老師在影片中:法律規定、密切生活關係、自願承擔義務、危險共同體、危險前行為、危險源監督者及場所管理者。它們的功能是幫助學生在不作為題中尋找可能的法律上防止義務。

老師同時提醒,這些類型受到外國學說移植、生活經驗與國家考試取向影響。它們不是經台灣社會調查後形成的唯一清單,也不代表清單外絕無義務或清單內必然有義務。正式論證仍要回到具體法律關係與個案控制。

  • 法律規定:先確認條文的義務主體、保護對象與適用情境。
  • 密切生活關係:說明關係強度及具體保護內容。
  • 自願承擔義務:確認是否實際接手特定人或危險。
  • 危險共同體:確認是否共同從事Puma老師在影片中所說的的合法危險活動。
  • 危險前行為:確認自己行為是否造成所討論的具體結果危險。
  • 危險源監督者與場所管理者:確認職權、控制範圍及可採措施。
4.2

法條明文也必須精確閱讀

Puma老師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警察法說明法定義務。肇事汽車駕駛人的救護義務有較具體的行為與情境;警察法第2條則是一般任務規定。兩者不能只因都寫在法律中,就不經說明地推導相同範圍的特定結果防止義務。

Puma老師也介紹用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支持交易告知義務的見解,但立即指出其吊詭之處。補充理解:該條規範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應遵守誠信,並未直接規定所有交易沉默都構成刑事上的結果防止義務;錯誤找零仍須依具體交易關係與詐欺要件判斷。

Puma老師對醫療法第60條的描述需要修正。提供的現行條文以醫院、診所為義務主體,要求遇有危急病人時先予適當急救,並依人員及設備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;條文沒有寫成個別醫師必須先「收了病患」才成立義務。

4.3

關係、承擔與共同危險如何作答

密切生活關係的典型例子是父母保護幼兒,但Puma老師也指出同居是否足以成立保證人地位存在肯否爭議。自願承擔的典型例子是救生員接手泳池救助,或醫療機構及人員在具體關係中承擔照護。危險共同體則以共同登山、泛舟等合法危險活動為例;Puma老師在影片中明確排除共同吸毒等非法活動作為其示例。

套回Puma老師影片中的例子,不能只寫「父母、救生員或同行登山者有保證人地位」。應接著說明他承擔保護誰、避免何種結果、在危險發生時是否仍掌握控制,以及當時能採取什麼措施。如此才能把學理類型轉換成刑法第15條所要求的具體義務與能力。

  • 指出可能的義務Puma老師在影片中及其依據。
  • 界定義務保護的對象、法益與危險。
  • 確認義務在事故發生時是否仍然存在。
  • 確認行為人是否掌握資訊、控制及實際防止方法。
  • 再進入因果關係、主觀要件與其他犯罪要件。
法源核對

引用法條時要逐字核對義務主體與要件。警察任務、民法誠信及醫療機構急救義務,不能被改寫成內容相同的一般救人義務。

第 5 章

危險前行為與義務範圍:從點火到產品風險

掌握刑法第15條第2項的自招危險義務,並以燒金紙、瑕疵車及父母不在場的情境練習義務範圍、資訊與作為可能性。

前行為何時能支持後續的結果防止義務?智解家圖解引出問題直接對應過度遙遠不得直推1先前行為2風險是否對應3具體防止義務4風險過遠5不得直接歸責
先前行為只有在所製造的具體危險與後續結果相對應時,才支持相應的防止義務。
5.1

點火、瑕疵車與不在場父親

燒金紙案例中,行為人先點火,火勢後來擴大;他因害怕而離開,沒有撲滅火勢,最後房屋遭焚。問題是:應分析先前點火還是後來離去,以及為何不是所有沒有前來滅火的人都要對焚燬結果負責。

瑕疵車案例也分成兩種情況。第一種情況是:製造者生產煞車有瑕疵的車輛,沒有回收,駕駛因缺陷受傷;第二種情況是:只因某輛該廠牌車後來撞傷路人,就要求遠方製造者立即到場救助被撞者。Puma老師用這兩種情況比較前行為義務是否與具體危險相對應。

親子例中,母親在家卻沒有餵食瀕臨餓死的幼兒,父親則在國外出差。若幼兒死亡,問題是能否只因父母都具有密切關係,就不分資訊、距離及能力地要求兩人承擔相同的不作為責任。

5.2

自己造成危險,仍要確認危險對應

刑法第15條第2項直接規定,因自己行為造成犯罪結果危險者,負防止其發生的義務。燒金紙者之所以不同於其他未滅火者,是因為火勢源自行為人先前點火;Puma老師在影片中所說的危險前行為,在此有明確條文依據。

補充理解:前行為與後續義務之間仍要有具體風險對應。瑕疵車製造者的回收義務,可以針對產品缺陷造成的駕駛或使用風險;但不能只因車輛由其製造,就把每次交通事故現場的救助義務都歸給製造者。此處應檢查不容許風險、規範保護目的與結果歸責範圍。

同理,危險源監督者及場所管理者可能因職權而負防止義務,但義務只及於其依法或依實際控制應管理的危險。管理者若已完成所有合理措施,或事故完全位於他人專屬控制領域,就不能只靠職稱推導無限責任。

父親在國外的例子則凸顯作為可能性。即使先承認親子關係可能提供保護義務,也要問他是否知道危險、是否仍能控制照護安排,以及是否能及時防止死亡。刑法第15條的「能防止而不防止」不能被省略。

5.3

套回事實並完成結果歸責

套回燒金紙案例,先前點火造成火災危險,火勢擴大後離去是不排除該危險;若當時能滅火或求援,刑法第15條第2項可提供防止義務。套回瑕疵車,應把回收義務限定於產品缺陷所創造的風險,而不直接延伸為每起事故的現場救助義務。套回父母例,則要分別確認兩人掌握的資訊、照護控制及實際救助能力。

  • 找出行為人先前做了什麼以及造成何種具體危險。
  • 確認後來發生的結果是否正是該危險的實現。
  • 界定防止義務保護的對象及規範範圍。
  • 檢查行為人是否掌握資訊、控制及可行措施。
  • 再審查因果關係、故意或過失及各罪其他要件。
只完成行為層次

有危險前行為或管理地位,不等於犯罪已經成立。結果、因果與客觀歸責、故意或過失,以及各罪其餘要件仍須逐一證明。

第 6 章

綜合題的作答控制:資訊、能力、因果與加重結果

把保證人地位轉化為個案中的具體義務與能力判斷,並在題幹不完整時只使用可確認事實,建立不作為綜合題的完整作答順序。

哪些條件必須共同匯入不作為結果責任?智解家圖解共同檢驗共同檢驗共同檢驗共同檢驗1法律上義務2資訊與支配3能否防止4因果與歸責5不作為責任
法律上義務、具體資訊與支配、防止可能及結果歸責必須共同接受檢驗,不能只靠保證人地位直接定罪。
6.1

僅整理SourceUnits能確認的題目事實

本節為概念補充。影片中的數則練習題有部分題幹只以畫面呈現,SourceUnits沒有保存完整文字;因此本章不還原遺失的角色關係、時間或結果細節,只整理老師後續講解可以確認的事實與爭點。

可完整辨認的短例是幼子燙傷:母親沒有阻止幼子拿取熱食,幼子因而受傷;店員同樣沒有阻止。Puma老師以母子間的密切生活關係說明母親可能負義務,店員則須另看場所管理、內部要求及其是否先行創造危險。

  • 未勸阻酒駕題:可確認Puma老師認為甲沒有落入七類保證人地位,但完整題幹未收錄。
  • 看板題:可確認長期未維護、看板墜落傷人、傷者被留在原地及其後死亡。
  • 幼童題:可確認照顧者限制幼童行動、幼童受傷後未獲理會並死亡,另一親屬當時不在場。
6.2

保證人地位之後還要問什麼

Puma老師用排他支配性與資訊優勢說明,數人都可能具有抽象保護關係時,應繼續比較誰在危險發生時實際在場、誰最先知道、誰控制救助資源,以及照護責任是否已交由他人。父母把幼兒交給保姆後,保姆可能比暫時不在場的父母更直接掌握即時危險。

補充理解:資訊優勢不是刑法第15條明文用語,但可協助說明法律上義務是否落在這個具體結果,以及行為人是否能防止。條文明定的能力要求不能省略;即使具有親屬或照護關係,客觀上完全不能採取救援或求援措施時,也不能只憑身分與積極行為同視。

看板題應把未檢查維護與後續未救助分開,分別檢查其對受傷及死亡的因果作用。幼童題亦不能因先有限制行動、後有死亡,就自動成立加重結果犯。Puma老師認為該題欠缺危險關聯,但完整題幹未保存,所以只能保留老師結論並標示無法驗證。

6.3

套回練習並形成最終作答順序

套回未勸阻酒駕題,先依Puma老師影片中的判斷方式檢查是否存在特定法律上防止義務;若完整事實沒有顯示關係、承擔、控制或前行為,行為層次可能即停止,但不應在題幹缺漏時宣稱一切情形都無義務。套回燙傷例,母親與店員要分別論證,不能因兩人都未阻止而得到相同答案。

套回看板與幼童題,應為每一結果列出可能具有具體作用的行為,不以時間上最近者取代因果判斷。接著分別檢查管理、照護、前行為、資訊與能力,再確認不作為所對應的風險是否在受傷或死亡中實現。加重結果是否成立,也必須以完整題幹證明其因果與危險關聯。

  • 依受傷、死亡、自由或財產結果分別建立罪名標題。
  • 列出對各結果可能具有具體作用的前後行為。
  • 區分作為與不作為,並說明風險如何變化。
  • 若屬不作為,確認法律上防止義務及其具體保護範圍。
  • 比較資訊、控制、責任移轉與作為可能性。
  • 檢查條件因果、相當性、不容許風險及風險實現。
  • 最後處理故意、過失、違法、有責及加重結果等其餘要件。
最終作答警告

不要使用「有保證人地位,所以有義務,所以有罪」的三段跳。義務、能力、因果、風險實現與主觀要件,每一層都可能改變結論。

來源

來源與限制

本頁是學習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是完整逐字稿。

S

整理方式

法域:TW;法律驗證日期:2026-07-16。
本頁保留來源主張與驗證後法律立場的差異;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
本頁依公開 YouTube 轉化式教學摘要政策整理:不重發影音或完整逐字稿,保留署名、來源回鏈、更正與下架機制;不宣稱老師已個別授權。
本頁共有 22 個來源主張需要過時、限制、錯誤或爭議說明。
題目來源:智解家
智解家公開學習筆記 · 完整筆記免費閱讀驗證日期 2026-07-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