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章
先定位正犯,再判斷共犯
建立複數行為人問題的穩定判斷順序。
1.1
從犯罪結果往回找人
複數行為人題目先從犯罪結果出發,逐一檢查誰的行為能成立正犯,再處理其他人的參與責任。這是一套穩定的教學順序,而不是跳過構成要件的捷徑。
1.2
先行為,後關係
甲實行竊盜、乙提供工具時,先完成甲的竊盜正犯判斷,再問乙的工具是否促進犯罪。多人同時出現,不代表所有人當然是共同正犯。
解題提醒先正犯、後參與;先確認行為,再判斷人與人之間的教唆或幫助關係。
第 2 章
共同正犯的共同實行
辨認共同正犯與單純在場、事後幫助的界線。
2.1
共同實行不是同時在場
刑法第 28 條以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的基礎。重點是共同犯罪計畫中的實質分工,不是只要知情、在場或事後協助。
2.2
用分工檢查共同性
例如一人控制被害人、一人取走財物,必須回到共同決意與共同實行判斷。兩人的行為若共同支配犯罪實現,才可能落入共同正犯。
- 先確認共同犯罪決意
- 再確認客觀上的共同實行
- 排除單純在場與事後幫助
第 3 章
教唆犯與幫助犯
區分使他人產生犯意與促進既有犯罪決意。
3.1
犯意從哪裡來
教唆與幫助的分界先看正犯原本有沒有犯罪決意。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罪決意,可能成立教唆;促進既有犯罪計畫,才往幫助犯判斷。
3.2
把抽象名詞放回事實
乙說服原無犯罪想法的甲去犯罪,與甲已決意後乙才提供工具,是兩種不同的參與強度。提供意見本身不必然是教唆,仍要證明它使正犯產生犯意。
快速區分創造犯意看教唆;促進既有犯意看幫助。
來源
來源與限制
本頁是學習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是完整逐字稿。
S
整理方式
法域:TW;法律驗證日期:2026-07-11。
本頁保留來源主張與驗證後法律立場的差異;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
老師材料已具有本次公開整理所需的來源許可。
本頁共有 1 個來源主張需要過時、限制、錯誤或爭議說明。
原始材料:刑法複數行為人示範講座